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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8

  1. 1.申請補助金者,應檢具申請書,向移民署提出。
  2. 2.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停(居)留許可證號、通訊地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停(居)留許可證號、通訊地址。 二、申請補助金之種類。 三、申請補助之事實。 四、申請補助金之領取方式。
  3. 3.第一項申請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應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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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證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期間名詞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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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第 8 條規定:「申請補助金者,應檢具申請書,向移民署提出。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