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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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會對安全金發給對象及申請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訪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第10條,管理會有權根據需要派員訪視安全金發給對象及申請機關。這表示管理會可以派員去審查安全金發放的對象和相關申請機關,以確保適當的支付程序和資格。然而,該條未提及具體的審查標準或程序。關於這一點,目前我沒有找到具體的例子或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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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