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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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安全金之申請發給,由當事人、代理人或其遺族填具安全金申請表(如附表一),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服務(派遣)機關(構)申請,陳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移民署、空中勤務總隊初審後,報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核辦: 一、執行勤務證明文件。 二、切結(同意)書。 三、領據。 四、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文件。但連續住院未滿十四日,或其醫療事實發生於澎湖、金門及馬祖等離島地區者,得檢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出具含住院或接受治療原因之診斷證明書。 五、其他證明文件。
- 2.協勤民力應另檢具協勤民力證明書或學(員)生實習證明文件。
- 3.安全金請領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請者,應填具委託書(如附表二)委託親友代為申請。
- 4.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聘僱家庭看護工費用,自永久失能確定日起,應每半年提出申請,並檢具巴氏量表及當事人申請時之戶口名簿影本。
- 5.請領安全金之請求權時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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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安全金之申請發給的程序如下: 1. 申請人、代理人或遺族需填寫安全金申請表,詳述事件發生經過,並檢附相關文件。 2. 申請需向服務(派遣)機關申請,並陳報相關單位初審。 3. 經初審後,再向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管理會核辦。 4. 需檢附的文件包括執行勤務證明文件、切結書、領據、醫療證明文件等。 5. 協勤民力還需另外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6. 若因故無法親自申請,可填寫委託書委託親友代為申請。 此外,第四項提到聘僱家庭看護工的費用,需在永久失能確定日起的每半年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請領安全金的請求權時效,則依據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辦理。
- 代理人名詞
- 核名詞
- 切結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請求權時效名詞
- 行政程序法法規
-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條文
-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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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