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8

快速跳轉
  1. 1.執行勤務受傷或致失能,自住院治療出院之日或確定永久失能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轉為失能或失能程度加重、死亡者,按失能等級、死亡之發給基準補足安全金。
  2. 2.前項一百八十日之期限,如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已明定治療最低期限者,從其規定。但最長不得逾二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第 8 條規定了受傷或致失能的情況下,對於是否能獲得安全金的補足、補足的金額和補足的期限。根據該條第一項的規定,如果在住院治療出院之日或確定永久失能之日起的一百八十日內,發生失能程度加重或死亡的情況,將根據失能等級或死亡的發給基準來補足安全金。第二項則說明了如果公教人員保險已經明確規定了治療的最低期限,那麼補足安全金的期限將按照該期限來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依照上述法條,舉例如下: 例如,一位警察在執行勤務時受傷,需要住院治療,出院後的一百八十天內他的身體情況變得更加嚴重,無法再復職,那麼根據他的失能等級,他有資格獲得相應的安全金補足。 參考資料: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109年9月8日修正)

  • 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第 8 條規定:「執行勤務受傷或致失能,自住院治療出院之日或確定永久失能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轉為失能或失能程度加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