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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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安全金,因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予發給;因其過失所致者,減半發給。故意、重大過失或過失之認定,由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總隊等機關依事實調查或有關機關之鑑定報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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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法規,「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第 7 條」明確規定了安全金的發放條件和原則。根據該法規的第二條至第四條,安全金的發放與人員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有關。如果事件是由人員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導致,則不予發放該安全金;如果是由人員的過失所導致,則該安全金會減半發放。對於故意、重大過失或過失的認定,則由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總隊等相關機關依據事實調查或相關機關的鑑定報告進行處理。 我找到了一個相關的範例。根據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的官方網站(https://www.nfa.gov.tw/),他們提供了一份「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的法規文件。在這份文件中,可以看到該法規的完整內容和相關解釋。根據文件的說明,安全金的發放條件取決於人員的故意或過失程度,並由相關機關根據事實進行調查和鑑定。因此,這份文件提供了對該法規的進一步解釋和相關程序的說明,可以作為解答這道問題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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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