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安全金,因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予發給;因其過失所致者,減半發給。故意、重大過失或過失之認定,由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總隊等機關依事實調查或有關機關之鑑定報告辦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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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安全金,因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予發給;因其過失所致者,減半發給。故意、重大過失或過失之認定,由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總隊等機關依事實調查或有關機關之鑑定報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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