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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發給之遺族生活安全金,其基準如下: 一、執行勤務發生意外致死者,發給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執行勤務時遭受暴力攻擊、或於執行救災(難)現場、救護現場、處理交通事故現場,發生意外致死者,發給新臺幣三百萬元。
  2. 前項遺族領受生活安全金順序,比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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