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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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發給之遺族生活安全金,其基準如下: 一、執行勤務發生意外致死者,發給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執行勤務時遭受暴力攻擊、或於執行救災(難)現場、救護現場、處理交通事故現場,發生意外致死者,發給新臺幣三百萬元。
- 2.前項遺族領受生活安全金順序,比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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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第2條之規定,遺族生活安全金的發給基準如下:如果警察在執行勤務時發生意外致死,則發給遺族一百萬台幣;如果警察在執行勤務時遭受暴力攻擊,或在執行救災(難)現場、救護現場、處理交通事故現場發生意外致死,則發給遺族三百萬台幣。遺族領受生活安全金的順序,根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相關規定辦理。 範例:如果一位警察在執行勤務時遭遇暴力攻擊並因此意外致死,他的遺族可以申請領取三百萬台幣的生活安全金。另外,如果一位警察在處理交通事故現場時發生意外致死,他的遺族可以申請領取三百萬台幣的生活安全金。
-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法規
-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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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