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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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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所稱其他同性質濟助金,指執行勤務而得申請其他有政府經費挹注成立之各類財團法人基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第6條,所稱的其他同性質濟助金,是指執行勤務的人員可以申請其他由政府經費挹注成立的各類財團法人基金。具體例子可能包括應急救援機構的救災基金、保全機構的保安基金等。然而,根據所提供的上下文資料,無法提供該法規相關的具體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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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第 6 條規定:「本條例第四條第三項所稱其他同性質濟助金,指執行勤務而得申請其他有政府經費挹注成立之各類財團法人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