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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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前三條規定領取安全金者,以其執行勤務時,發生與勤務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之事故,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為限。
- 2.與執行勤務無相當因果關係之事故、猝發疾病,均不得發給安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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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第5條的規定,只有在執行勤務且發生與勤務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的事故,才有資格領取安全金。如果事故或疾病與執行勤務無相當因果關係,則不得發給安全金。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警察在值勤時因追捕逃犯而受傷或失能,這個事故與他的勤務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他有資格領取安全金。然而,如果一位警察在非執行勤務的時候發生汽車事故並受傷,這個事故與他的勤務無相當因果關係,因此他不符合領取安全金的條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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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