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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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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三條規定領取安全金者,以其執行勤務時,發生與勤務具有
相當因果關係
之事故,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為限。
與執行勤務無相當因果關係之事故、猝發疾病,均不得發給安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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