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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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 2.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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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條例第14條之規定為: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根據這條規定,該採樣條例在公布後的一年內開始生效。具體即是指該條例公布後的365天之後才會正式實施。 參考資料: -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修正條文(中華民國立法院)
立法沿革 2 版
(0880114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1001214 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立法理由增列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114 制定)
明定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1001214 修正)
增列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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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