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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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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2. 2.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本條例第14條之規定為: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根據這條規定,該採樣條例在公布後的一年內開始生效。具體即是指該條例公布後的365天之後才會正式實施。 參考資料: -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修正條文(中華民國立法院)

立法沿革 2

(0880114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1001214 修正)

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立法理由增列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114 制定)

明定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1001214 修正)

增列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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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 14 條規定:「本條例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本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