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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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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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1條,該基金可以根據業務的需要,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這些資金的使用是由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法規和業務需要來決定的。這樣的投資組合可能有助於增加基金資金價值,並在需要時提供資金流動性。舉例來說,當基金管理機構需要短期資金來應對某些支出時,他們可以將一部分基金資金投資於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以此作為來源。這些票券通常具有財政機構的信用保證,因此被視為相對安全且具有較低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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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