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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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第 8 條,外國人如果符合第 36 條第 2 項各款情形受強制驅逐出國,並且被處以收容替代處分,而在收容替代處分期間符合以下條件,則可以免去戒護和監視其出國的義務: 1. 定期到移民署指定的專勤隊報告生活動態。 2. 在限制居住所期間未未擅離超過二十四小時。 3. 定期在指定處所接受移民署的訪視。 4. 在連續的二十四小時內,移民署人員聯繫三次未回覆。 5. 違反前四條款規定,但經移民署認為有正當理由。 然而,如果外國人違反其他法令規定、法律的限制或禁止出國等情形,或者是其他在事實上需要戒護和監視其出國的情況下,則不適用上述規定。 參考資料: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第8條及其立法理由。
- 當事人名詞
- 居所名詞
- 期間名詞
- 律師名詞
- 逾名詞
- 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處理辦法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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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