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去氧核醣核酸(以下簡稱 DNA)樣本之鑑定應以刑事鑑識科學領域認可、用於身分鑑定或親緣鑑定之 DNA 分析方法為之。 DNA 資料庫所建立之紀錄為下列 DNA 之非密碼區: 一、染色體之 DNA 短片段相連重複序列(Short tandem repeat ,簡稱STR) 及性染色體之 DNA 特異片段。 二、粒線體 DNA 序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第2條,DNA樣本的鑑定應該使用在刑事鑑識科學領域被認可且適用於身分鑑定或親緣鑑定的DNA分析方法。而DNA資料庫所建立的紀錄包括染色體的DNA短片段相連重複序列(STR)和性染色體的DNA特異片段,以及粒線體DNA序列。 依據此法例,DNA樣本的鑑定需要使用被認可且適用於身分鑑定或親緣鑑定的DNA分析方法。例如,可以使用DNA-STR型別檢測法來分析檢體中的細胞核DNA,以取得特定人口中DNA型別重複出現頻率的統計推論。 此外,根據DNA資料庫的紀錄,可以對染色體的DNA短片段相連重複序列(STR)和性染色體的DNA特異片段進行分析和記錄。例如,DNA-STR型別檢測可用於確定兩個人之間的父子關係或兄弟姐妹關係。粒線體DNA序列也可用於身分鑑定和親緣鑑定,因為它幾乎不會發生變異,且由母親傳給子女。 這是根據現行法規,對於DNA樣本的鑑定和紀錄所提供的解釋。
- 核名詞
- 鑑定名詞
- 緣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