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去氧核醣核酸樣本與紀錄監督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去氧醣核酸(以下簡稱 DNA)樣本之鑑定應以刑事鑑識科學領域認可、用於身分鑑定或親鑑定之 DNA 分析方法為之。 DNA 資料庫所建立之紀錄為下列 DNA 之密碼區: 一、染色體之 DNA 短片段相連重複序列(Short tandem repeat ,簡稱STR) 及性染色體之 DNA 特異片段。 二、粒線體 DNA 序列。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