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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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收容聲請事件:指行政法院審理之收容異議、聲請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再延長收容及停止收容事件。 二、行政法院:指收容聲請事件第一審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及抗告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三、遠距審理:指受收容人所在之收容處所與行政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行政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進行收容聲請事件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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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詢問的法條內容,我對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第2條進行釋義如下: 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第2條的定義如下: 一、收容聲請事件:指在行政法院審理的包括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及停止收容等事件。 二、行政法院:指負責審理收容聲請事件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以及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三、遠距審理:指在收容人所在的收容處所與行政法院之間,使用聲音和影像相互傳送的科技設備,進行直接審理。當行政法院認為適當時,可以根據聲請或職權,使用該設備進行收容聲請事件的審理。 參考資料: 1. "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行政法院全國聯合性團體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 2. "全國法規資料庫檢索系統",中華民國內政部,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60001
- 收容名詞
- 聲請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收容異議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抗告名詞
- 適名詞
- 依職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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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