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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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第3條,內政部移民署在收受收容異議後,如果認為異議無理由,應在收理異議後的24小時內,將受收容人連同收容異議書或異議紀錄、移民署意見書及相關卷宗資料移送受收容人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但如果法院認可遠距審理的方式,則在法院接收卷宗資料時,視為移民署已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 此外,根據同一條款第2項規定,當行政法院審理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及停止收容的聲請事件,需訊問受收容人時,移民署應根據法院指定的期日,將受收容人移送至該管法院。然而,如果法院進行遠距審理,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移民署「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 收容異議名詞
- 異議名詞
- 收容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聲請名詞
- 訊問名詞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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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