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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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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收受收容異議後,認異議無理由者,應於受理異議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將受收容人連同收容異議書或異議紀錄、移民署意見書及相關卷宗資料移送受收容人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但該法院認得為遠距審理者,於法院收受卷宗資料時,視為移民署已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
  2. 2.行政法院審理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再延長收容及停止收容之聲請事件而須訊問受收容人時,移民署應依法院指定之期日,將受收容人移送至該管法院。但法院以遠距審理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第3條,內政部移民署在收受收容異議後,如果認為異議無理由,應在收理異議後的24小時內,將受收容人連同收容異議書或異議紀錄、移民署意見書及相關卷宗資料移送受收容人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但如果法院認可遠距審理的方式,則在法院接收卷宗資料時,視為移民署已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 此外,根據同一條款第2項規定,當行政法院審理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及停止收容的聲請事件,需訊問受收容人時,移民署應根據法院指定的期日,將受收容人移送至該管法院。然而,如果法院進行遠距審理,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移民署「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 收容異議名詞
  • 異議名詞
  • 收容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聲請名詞
  • 訊問名詞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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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收受收容異議後,認異議無理由者,應於受理異議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將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