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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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第4條,移民署如果要對收容聲請事件進行遠距審理,可以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向行政法院提出。這意味著移民署可以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與行政法院進行遠距審理的溝通,而不需要當事人親自前往法院的辦公地點。這樣的安排有助於提高效率,減少人為的交通與時間成本。
- 收容名詞
- 行政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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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