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全業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於達成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及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個人資料檔案之現況。
  2. 保全業依前項清查發現有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滿而無保存必要者,應予刪除、銷毀或其他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等適當之處置,並留存相關紀錄。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