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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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全業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於達成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及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個人資料檔案之現況。
- 2.保全業依前項清查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滿而無保存必要者,應予刪除、銷毀或其他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等適當之處置,並留存相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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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了保全業應該確認蒐集個人資料的特定目的,並且在達成這個目的的必要範圍內,確定所蒐集、處理和利用個人資料的類別和範圍。同時,保全業應定期清查所持有的個人資料檔案的現況。如果在清查中發現有非屬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的個人資料,或是特定目的已經消失或期限屆滿而不需要保留的,保全業應該進行適當的處置,如刪除、銷毀或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並留下相關紀錄。 這個條文要求保全業對蒐集的個人資料有明確的用途目的,並且限制在必要的範圍內使用。如果在清查時發現有不必要的個人資料,或是特定目的已經不再存在或期限已滿,則應該進行適當的處置,如刪除、銷毀或停止使用。這樣可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維護和管理,並且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
- 個人資料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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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