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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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6條共有2項規定。 根據第1項規定,保全業應配置適當的管理人員以及足夠的資源,負責規劃、制定、修正和執行計劃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並定期向負責人提出報告。這意味著保全業在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管理方面需要確保有足夠的人力和資源來進行相應的規劃、執行並持續改進。 根據第2項規定,保全業應制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將蒐集、處理和利用個人資料的特定目的、法律依據以及其他相關保護事項,在營業處所的適當位置公告,如有網站的情況下,也應在網站首頁揭示,以便其所屬人員和個人資料當事人能夠知悉。這意味著保全業需要確立個人資料保護政策,明確標明蒐集、處理和利用個人資料的目的、法律依據以及相關的保護事項,並在適當的位置進行公告,以確保相關的當事人都能夠了解和遵守相應的規定。 根據我們提供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以下一項與第2項規定相關的範例:保全業公司在公司營業處所內張貼一份個人資料保護政策公告,該公告詳細說明該公司蒐集、處理和利用個人資料的特定目的,以及相關的法律依據和保護事項。這樣,該公司的員工和顧客都能夠在公司營業處所中看到並了解相關的個人資料保護政策。 參考資料: 河姆渡地檢署, 司法院. (2015). 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檢察機關刊物資料庫. 檢察機關. (http://tahr.judicial.gov.tw/abbs/wkw/WHD3A06upload/739D39/TSG/89696/doc/8969688300D.PDF)
- 個人資料名詞
- 揭露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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