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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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全業應於申請開業備查時,一併將計畫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2.保全業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完成開業備查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計畫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已經許可經營保全業務而尚未完成開業備查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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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 1. 保全業在申請開業時,應該同時將計畫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這意味著保全業必須向當地主管機關提交其業務開展計畫以供審查。 2. 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已經完成開業備查的保全業者,必須在本辦法實施日起的六個月內將計畫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對那些已經獲得經營保全業務許可但尚未完成開業備查的業者,也適用同樣的要求。 參考資料: 《保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內政部綜合窗口網站)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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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