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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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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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 條,該法規定了主管機關的範疇,包括中央的內政部、直轄市的直轄市政府、以及縣(市)的縣(市)政府。換言之,在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的管理辦法中,中央政府的主管機關是內政部,直轄市的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政府,而縣市層面的主管機關則是各自的縣(市)政府。 參考資料: - 《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內政部) - 內政部官方網站 (https://www.moi.gov.tw/)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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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