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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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當舖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 2.前項所稱當舖業,指依當舖業法規定許可,並經依法設立經營當舖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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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提供的內容,並未提及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3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根據提供的資料逐條釋義該法條。
- 個人資料名詞
- 當舖業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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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