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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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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當舖業應於開業之日起七日內,將計畫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2. 2.當舖業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開業經營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將計畫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已經許可經營當舖業務而尚未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或商業登記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當舖業必須在開業後的七天內將計畫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如已經在本辦法發布施行前開業的當舖業者,則需要在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的六個月內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同樣,對於已經取得經營當舖業務許可但尚未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或商業登記的業者,也需要遵守這項規定。 參考資料: - 《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中華民國內政部)

  • 主管機關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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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當舖業應於開業之日起七日內,將計畫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當舖業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