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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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當舖業必須在開業後的七天內將計畫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如已經在本辦法發布施行前開業的當舖業者,則需要在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的六個月內報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同樣,對於已經取得經營當舖業務許可但尚未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或商業登記的業者,也需要遵守這項規定。 參考資料: - 《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中華民國內政部)
- 主管機關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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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