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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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6條,當舖業應配置適當管理人員及相等的資源,負責規劃、制定、修正和執行計劃,或是在業務終止後處理個人資料的方法等相關事項。並且要定期向負責人提出報告。 此外,根據該條法規的第2項,當舖業應該制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將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的特定目的、法律依據和其他相關保護事項公告於營業處所適當的地方。如果有網站的話,也應該在網站首頁揭示這些內容,以確保業務內部的人員和個人資料當事人能夠得知這些政策。 參考資料: 《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中華民國內政部網站,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1-06-3-3-5.pdf
- 個人資料名詞
- 揭露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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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