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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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當舖業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於達成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及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個人資料檔案之現況。
- 2.當舖業依前項清查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滿而無保存必要者,應予刪除、銷毀或其他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等適當之處置,並留存相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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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7條,當舖業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的特定目的,並在符合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他們也需要定期清查所保有個人資料檔案的現況。如果他們在清查時發現有不屬於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的個人資料,或者特定目的已經消失或期限屆滿而無保存必要,他們應該適當地刪除、銷毀或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等個人資料,並留存相關紀錄。 參考資料: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當舖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2012年2月14日修正公布
- 個人資料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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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