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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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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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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條,主管機關的定義如下: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舉例來說,在台灣,執行警政業務的非公務機關包括中央警察大學的警察局、直轄市的市警察局以及縣市的縣(市)警察局。內政部則是在中央層級上負責監督這些警政機關的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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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