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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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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 一、保全業。 二、當舖業。 三、槍砲彈藥刀械業。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2. 2.前項第三款槍砲彈藥刀械業,指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或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許可之廠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3條,非公務機關包括保全業、當舖業、槍砲彈藥刀械業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其中,第三款槍砲彈藥刀械業指的是根據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28條或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經許可的廠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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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 一、保全業。 二、當舖業。 三、槍砲彈藥刀械業。 四、其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