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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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 一、保全業。 二、當舖業。 三、槍砲彈藥刀械業。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 2.前項第三款槍砲彈藥刀械業,指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或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許可之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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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3條,非公務機關包括保全業、當舖業、槍砲彈藥刀械業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其中,第三款槍砲彈藥刀械業指的是根據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28條或模擬槍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經許可的廠商。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條文
- 第三條條文
-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條文
-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28 條條文
- 模擬槍外銷研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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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