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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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非公務機關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以下簡稱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 2.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訂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時,應視其業務規模、特性、保有個人資料之性質及數量等事項,參酌第五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包含下列各款事項之適當安全維護管理措施;必要時,第二款各目事項得整併之: 一、非公務機關之組織規模及特性。 二、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管理措施: (一)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 (二)界定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 (三)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五)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六)設備安全管理、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措施。 (七)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八)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稽核機制。 (九)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十)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十一)業務終止後之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 3.第一項之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應於開業或完成營業項目登記之日起六個月內報請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公告指定前,已完成開業或營業項目登記者,應於公告指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報請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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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4條,非公務機關在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的個人資料處理方法時,應包括以下事項: 1. 非公務機關的組織規模和特性。 2. 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管理措施,包括配置管理的人員和相應資源、界定蒐集、處理和利用個人資料的範圍、個人資料的風險評估和管理機制、事故的預防、通報和應變機制、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和利用的內部管理程序、設備安全管理、資料安全管理和人員管理措施、認知宣導和教育訓練、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的稽核機制、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和證據的保存、個人資料安全維護的整體持續改善,以及業務終止後的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3. 當非公務機關開業或完成營業項目登記後的六個月內,應報請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如果中央主管機關已根據前一條公告指定相關事項,那麼已完成開業或營業項目登記的機構應在公告指定之日起的六個月內報請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範例:一個私立醫院根據內政部的指定,就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維護管理制度進行了修訂。根據修訂後的安全維護計畫和業務終止後的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該醫院制定了包括配置專門的資訊安全團隊、限制醫院內特定人員的個人資料處理權限、定期評估資料安全風險、建立應變機制等安全管理措施。該計畫和方法已於開業後的六個月內報請所在地的主管機關備查,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維護。
- 非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五條至第二十一條條文
- 核名詞
- 證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5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7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8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9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1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2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3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4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5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6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7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8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9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0 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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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