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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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了非公機構在使用資訊系統蒐集、處理或利用消費者個人資料達五千筆以上時應採取的資訊安全措施。根據這項法規,非公機構應該實施以下資訊安全措施: 1. 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非公機構應該確認使用者的身份並採取措施保護其身份不被盜用或濫用。 2. 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非公機構應該採取措施,例如將個人資料以隱碼方式顯示,以確保資料的隱私和安全。 3. 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在網際網路上傳輸個人資料時,非公機構應該使用安全加密機制,以防止資料被未經授權的人存取或竊聽。 4. 個人資料檔案及資料庫之存取控制與保護監控措施:非公機構應該設置存取控制措施和監控系統,以確保個人資料檔案和資料庫的安全,並防止未經授權的存取。 5. 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非公機構應該採取防範措施,以防止外部網路的入侵和攻擊,以維護個人資料的安全。 6. 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與因應機制:非公機構應該設置監控系統,以偵測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並採取適當的應對措施。 此外,根據第 15 條第 2 款,非公機構應該定期演練和檢討改善第 5 款和第 6 款所規定的措施。這意味著非公機構應該定期進行演練,以確保其資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並且定期檢討並改善這些措施。 以上解釋參考資料為「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非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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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