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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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我所了解的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內容,該條款主要強調非公務機關應採取適度的管理措施保護個人資料的安全。條款中提到的管理措施有以下幾點: 1. 根據業務需求,適度設定所屬人員不同的權限,以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的情形。並且需要定期檢視權限內容的適當性和必要性。 2. 檢視相關業務的性質,規範處理個人資料的負責人員。 3. 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的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和保密義務。 4. 當所屬人員離職時,應該將執行業務所持有的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在外繼續使用,並且應該簽訂保密切結書。 以上解釋基於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 非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持有名詞
- 切結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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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