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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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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務機關對所蒐集保管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必要適當之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
  2. 2.前項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 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可攜式設備或儲存媒體,配置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 三、存有個人資料之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或其他存放媒介物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應採取適當之銷毀或防範措施,避免洩漏個人資料;委託他人執行者,非公務機關對受託者之監督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第 13 條規定了非公務機關對所蒐集保管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的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這些措施包括保護紙本資料檔案的安全設施,配置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的電子資料檔案存放設備,以及在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適當地銷毀或防範存放個人資料的媒介物。如果非公務機關委託他人執行這些措施,則需要按照第二十條的規定對受託者進行監督。這些措施的目的是避免個人資料的洩漏。根據最新的資料,內政部於 2018 年修訂了這項管理辦法,並對個人資料的安全維護提出更嚴格的要求。例如,在電子資料檔案存放方面,非公務機關需要配置更先進的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來保護個人資料的安全。此外,他們還需要採取更嚴格的銷毀或防範措施來避免個人資料的洩漏,並且需要加強對受託者的監督,以確保他們遵守相關的安全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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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所蒐集保管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必要適當之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前項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