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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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第 13 條規定了非公務機關對所蒐集保管之個人資料檔案應採取的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這些措施包括保護紙本資料檔案的安全設施,配置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的電子資料檔案存放設備,以及在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適當地銷毀或防範存放個人資料的媒介物。如果非公務機關委託他人執行這些措施,則需要按照第二十條的規定對受託者進行監督。這些措施的目的是避免個人資料的洩漏。根據最新的資料,內政部於 2018 年修訂了這項管理辦法,並對個人資料的安全維護提出更嚴格的要求。例如,在電子資料檔案存放方面,非公務機關需要配置更先進的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來保護個人資料的安全。此外,他們還需要採取更嚴格的銷毀或防範措施來避免個人資料的洩漏,並且需要加強對受託者的監督,以確保他們遵守相關的安全要求。
- 非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二十條條文
-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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