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非公務機關於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聯絡窗口及聯絡方式。 二、確認為個人資料當事人本人,或經其委託者。 三、認有本法第十條但書各款、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規定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時,應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四、有收取必要成本費用者,應告知當事人收費基準。 五、遵守本法第十三條有關處理期限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2 條,非公務機關在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聯絡窗口及聯絡方式。 這表示非公務機關應該提供一個聯絡窗口,例如聯絡人或聯絡部門,以及相關的聯絡方式,例如電話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 二、確認為個人資料當事人本人,或經其委託者。 當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權利時,非公務機關應確認其身份,確認他們是個人資料當事人本人或是經由他們委託的代理人。 三、認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條但書各款、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規定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時,應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當非公務機關認為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條但書各款、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的規定可以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時,應該提供具體的理由通知當事人。 四、有收取必要成本費用者,應告知當事人收費基準。 如果非公務機關在處理個人資料當事人的請求時需要收取必要的成本費用,應該告知當事人相關的收費基準。 五、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三條有關處理期限之規定。 非公務機關在處理個人資料當事人的請求時,應該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三條有關處理期限的規定。 以上是對於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逐條釋義。
- 非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第十條但書條文
- 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條文
- 第十三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0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1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