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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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1條,其中包含以下要點: 1. 根據本法第21條規定,當中央主管機關對非公務機關做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的命令或處分時,非公務機關應通知其所屬的人員並要求其遵守。 2. 若非公務機關要將個人資料進行國際傳輸,應評估是否受到中央主管機關的限制,並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將要傳輸到的區域。此外,對於接收個人資料的收件方,應進行以下監督: - 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的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和方式。 - 相關的當事人權利行使事項,根據本法第3條的規定。 範例參考資料: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一條條文
- 非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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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