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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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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務機關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非公務機關應通知所屬人員遵循辦理。
  2. 2.非公務機關將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應檢視是否受中央主管機關限制,並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且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1條,其中包含以下要點: 1. 根據本法第21條規定,當中央主管機關對非公務機關做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的命令或處分時,非公務機關應通知其所屬的人員並要求其遵守。 2. 若非公務機關要將個人資料進行國際傳輸,應評估是否受到中央主管機關的限制,並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將要傳輸到的區域。此外,對於接收個人資料的收件方,應進行以下監督: - 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的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和方式。 - 相關的當事人權利行使事項,根據本法第3條的規定。 範例參考資料: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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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非公務機關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非公務機關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