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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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非公務機關在蒐集個人資料時,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和第9條有關告知義務的規定。在蒐集個人資料時,非公務機關需要區分個人資料是直接蒐集還是間接蒐集,並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和注意事項,同時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告知程序。 例如,如果一個非公務機關直接向個人收集資料時,該機關應該在蒐集資料的同時告知個人資料的收集目的、將要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的方式,以及個人資料的保存期限等相關資訊。而如果是間接蒐集個人資料,則應該在初次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時,告知個人資料的來源、蒐集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利用期間、地區、對象和方式,以及當事人可行使的權利和方式等。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和第9條的相關規定。
- 非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8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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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