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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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所屬人員為執行業務而蒐集、處理一般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九條之要件;利用時,應檢視是否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時,應檢視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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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9條,非公務機關所屬人員在蒐集、處理一般個人資料時,必須檢視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的要件;在利用這些資料時,則必須檢視是否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如果要進行特定目的之外的利用,則必須檢視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的情形。 範例:如果一個非公務機關的人員在執行業務時需要蒐集一般個人資料,他們必須確認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的要件。例如,在蒐集個人資料之前,他們應該向當事人告知蒐集的目的、資料的類別、利用期限等,並取得當事人的同意。 另一個範例是,在利用這些資料時,非公務機關人員必須確認是否符合蒐集的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例如,如果蒐集個人資料的目的是為了辦理一個案件,則在利用這些資料時,他們必須確保所做的利用是在蒐集的特定目的之內,並且符合必要性的原則。 最後,如果非公務機關的人員要進行特定目的之外的利用,則必須檢視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的情形。例如,如果蒐集個人資料的目的是為了進行統計或學術研究,而進行的利用超出了這些目的範圍,則必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但書所規定的其他情形,例如公共利益的增進等。
- 非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十九條條文
- 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9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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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