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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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如下: 1. 非公務機關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監督。 根據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當非公務機關委託他人(如外包公司)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非公務機關應按照法規中的施行細則第八條進行適當監督。具體來說,非公務機關與受託者應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 參考資料: -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 非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八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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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