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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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業務終止後,其保有之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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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21條,當非公務機關的業務終止後,其所保有的個人資料不得繼續使用。該條法規要求應按照以下方式處理這些資料,並保存相關紀錄,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 1. 銷毀:應說明銷毀方法、時間、地點以及證明銷毀的方式。 2. 移轉:應說明移轉的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以及受移轉對象在保有該個人資料時應具備的合法依據。 3. 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說明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的方法、時間或地點。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行政院內政部108年12月26日第1080053632B號令,該處理辦法第21條中的規定是為了保護被非公務機關所保有的個人資料,以確保其隱私權得到適當保護。這個法規的目的是確保這些個人資料在非公務機關的業務終止後得到適當的處理,以防止未經授權的使用或洩露。根據這個規定,非公務機關在結束業務後必須銷毀、移轉或者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這些個人資料,並且應該保存相關的紀錄,以便日後查證。該法規要求這些資料的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以確保資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 非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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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