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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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應隨時參酌業務及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及相關法規訂修等因素,檢討所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必要時予以修正;修正時,應於十五日內將修正後之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報請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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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9條的規定,非公務機關在執行業務和本計畫、處理方法時應隨時檢討並參考業務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和相關法規的修正等因素,必要時進行修正。如果進行修正,應於15天內將修正後的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報請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以一個與此法規相關的範例來說,如果某個非公務機關在執行期間發現資訊安全風險增加,且需要更改或加強現有的安全措施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依照該法規的規定,該機關應進行相關修正並在15天內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報修正後的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以備查。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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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