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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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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於所屬人員施以基礎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使其明瞭相關法令之要求、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與各種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機制、程序及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16條,非公務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所屬人員進行基礎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這項培訓的目的是讓人員瞭解相關法令的要求,以及他們在個人資料保護方面的責任範圍,以及各種個人資料保護事項的機制、程序和措施。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非公務機關內部的人員對個人資料保護有所了解,並能夠按照相關法律的要求進行適當的處理和管理。

  • 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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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於所屬人員施以基礎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使其明瞭相關法令之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