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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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规定,需要进行个人资料安全维护稽核。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确定合适的人员负责每半年至少一次对本计划和处理方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这需要考虑到非公務機關的业务规模和特性,并合理分配经营资源。 2. 检查的结果应向负责人提出报告,并保留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为至少五年。 3. 如果根据第一项检查的结果,发现本计划和处理方法不符合法令或有不符合法令的情况,非公務機關应立即进行改善。 参考资料: - 台湾內政部指定警政类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19年8月30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1830099
- 非名詞
- 衡酌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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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