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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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務機關應依前條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流程,評估可能產生之個人資料風險,並根據風險評估之結果,訂定適當之管控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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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7條,非公務機關應依前條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其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之流程,評估可能產生之個人資料風險,並根據風險評估之結果,訂定適當之管控機制。 該法規要求非公務機關針對其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的流程進行風險評估。透過風險評估,非公務機關需要評估可能帶來的個人資料風險,並根據評估結果制定適當的管控機制,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 這條法條的目的在於強化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的保護,透過風險評估與適當的管控機制,確保個人資料不受到侵犯或濫用的危險。非公務機關需依照該條規定進行個人資料風險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採取適當的控制措施,以確保所蒐集、處理、利用的個人資料不受到未授權的訪問或洩露。 參考資料: 內政部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非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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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