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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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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定期查確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界定其納入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範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透過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6 條的規定,非公務機關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定期查核確認所保有的個人資料現況。在界定納入本計畫及處理方法的範圍時,應遵循相關法令的規定。然而,由於我找不到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6 條的完整內容,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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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定期查核確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界定其納入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