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5 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非公務機關應配置適當管理人員及相當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及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並定期向負責人提出報告。 2. 非公務機關應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將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法律依據及其他相關保護事項,公告於營業處所適當之處;如有網站者,並揭露於網站首頁,使其所屬人員及個人資料當事人均能知悉。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九十二年四月八日台內警字第 0925003727 號函,該辦法要求非公務機關需要配置適當的管理人員及相應的資源,以負責制定、修訂和執行相關計劃、措施等工作,并定期向負責人報告。同時,非公務機關還應該制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包括公告蒐集、處理和利用個人資料的特定目的、相關法律依據和其他相關保護事項。這些公告應該在非公務機關的營業處所適當位置上公示,如果有網站的話,也應該在網站首頁揭示,以使所屬人員和個人資料當事人能夠知悉。 參考資料:內政部警政署九十二年四月八日台內警字第 0925003727 號函。
- 非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揭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內政部指定警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