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14 條

  1. 1.法院應於發保護令後二十四小時內發送被害人、聲請人相對人、裁定內容所指定之人及執行之機關。
  2. 2.有關保護令之送達期日、期間及證據,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3. 3.保護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執行之方法、應遵行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4條包含以下內容: 1. 核發保護令後,法院應在二十四小時內發送保護令給被害人、聲請人、相對人、裁定內容所指定之人以及執行單位。這意味著法院在核發保護令後,應立即將保護令通知相關當事人和執行單位,確保相關人員及時收到相關資訊。 2. 保護令之送達、期日、期間及證據的規定,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4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這意味著在保護令的送達、期限以及相關證據的使用方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條文進行執行。 3.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4條中還規定了保護令的執行主體為各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具體的執行方式、程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相關辦法。這意味著各地方政府應負責執行保護令,並根據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的相關辦法來進行執行。 參考資料: - 《跟蹤騷擾防制法》,中華民國法務部,2018年修訂版 [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id=2704]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