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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應於發保護令後二十四小時內發送被害人、聲請人相對人、裁定內容所指定之人及執行之機關。
  2. 有關保護令之送達期日、期間及證據,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3. 保護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執行之方法、應遵行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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