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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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4條包含以下內容: 1. 核發保護令後,法院應在二十四小時內發送保護令給被害人、聲請人、相對人、裁定內容所指定之人以及執行單位。這意味著法院在核發保護令後,應立即將保護令通知相關當事人和執行單位,確保相關人員及時收到相關資訊。 2. 保護令之送達、期日、期間及證據的規定,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4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這意味著在保護令的送達、期限以及相關證據的使用方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條文進行執行。 3.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4條中還規定了保護令的執行主體為各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具體的執行方式、程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制定相關辦法。這意味著各地方政府應負責執行保護令,並根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核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送達名詞
- 期日名詞
- 證據名詞
- 民事訴訟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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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