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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13 條

  1. 1.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年,自發時起生效。
  2. 2.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或第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變更或延長之;保護令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二年。
  3. 3.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請。
  4. 4.被害人或第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聲請權人聲請變更或延長保護令,於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檢察官及警察機關依前項規定聲請延長保護令,亦同。
  5. 5.法院受理延長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時通知被害人、聲請人相對人、檢察官及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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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3條的規定,保護令的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年,從核發之日起生效。在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法院可以根據被害人或具有聲請權的人的聲請或根據法院的職權來撤銷、變更或延長保護令的有效期間,每次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此外,檢察官或警察機關也可以聲請延長保護令的有效期間。在被害人或具有聲請權的人聲請變更或延長保護令之前,原本的保護令仍然有效。同樣地,檢察官和警察機關根據前述規定聲請延長保護令時也是如此。法院受理延長保護令的聲請後,應立即通知被害人、聲請人、相對人、檢察官和警察機關。 參考資料: - 《跟蹤騷擾防制法》(2016年修正)。 - 跟蹤騷擾防制法(修正案)條文各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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