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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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3條的規定,保護令的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年,從核發之日起生效。在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法院可以根據被害人或具有聲請權的人的聲請或根據法院的職權來撤銷、變更或延長保護令的有效期間,每次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此外,檢察官或警察機關也可以聲請延長保護令的有效期間。在被害人或具有聲請權的人聲請變更或延長保護令之前,原本的保護令仍然有效。同樣地,檢察官和警察機關根據前述規定聲請延長保護令時也是如此。法院受理延長保護令的聲請後,應立即通知被害人、聲請人、相對人、檢察官和警察機關。 參考資料: - 《跟蹤騷擾防制法》(2016年修正)。 - 跟蹤騷擾防制法(修正案)條文各項款。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核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後段條文
- 撤銷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5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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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