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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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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2. 2.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3. 3.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4. 4.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之跟蹤騷擾行為,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本法關於保護令之規定。

深度解讀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規定如下: 1. 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如果行為人在警察機關依據前一條第2項規定進行書面告誡後的2年內再次進行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保護令的申請。被害人如果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某些原因難以委任代理人,則可以由他們的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血親或姻親替他們提出保護令的申請。 2. 根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可以依據職權向法院提出保護令的申請。 3. 根據本條第3款的規定,保護令的申請、撤銷、變更、延長以及抗告都不需要支付裁判費用,並且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23第4項的規定。 4. 根據本條第4款的規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的家庭成員之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之間的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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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5 條規定:「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