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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5 條

  1. 1.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2. 2.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3. 3.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4. 4.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之跟蹤騷擾行為,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本法關於保護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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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規定如下: 1. 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如果行為人在警察機關依據前一條第2項規定進行書面告誡後的2年內再次進行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保護令的申請。被害人如果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某些原因難以委任代理人,則可以由他們的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血親或姻親替他們提出保護令的申請。 2. 根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可以依據職權向法院提出保護令的申請。 3. 根據本條第3款的規定,保護令的申請、撤銷、變更、延長以及抗告都不需要支付裁判費用,並且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23第4項的規定。 4. 根據本條第4款的規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的家庭成員之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之間的跟蹤騷擾行為,應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提出民事保護令的申請,不適用跟蹤騷擾防制法中關於保護令的規定。 根據這些資料,我們可以了解到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主要是關於提出保護令的申請程序和對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之間的跟蹤騷擾行為的適用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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