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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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規定如下: 1. 根據本條第1款的規定,如果行為人在警察機關依據前一條第2項規定進行書面告誡後的2年內再次進行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保護令的申請。被害人如果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某些原因難以委任代理人,則可以由他們的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血親或姻親替他們提出保護令的申請。 2. 根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可以依據職權向法院提出保護令的申請。 3. 根據本條第3款的規定,保護令的申請、撤銷、變更、延長以及抗告都不需要支付裁判費用,並且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23第4項的規定。 4. 根據本條第4款的規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的家庭成員之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之間的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告誡名詞
- 騷擾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抗告名詞
- 裁判費名詞
-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條文
- 家庭暴力防治法法規
- 民事保護令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77-23 條條文
- 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4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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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