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 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之跟蹤騷擾行為,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本法關於保護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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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為跟蹤騷擾」(依然固我)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先行政(書面告誡)後司法(保護令)
類似日本法制
書面告誡法律效果
保護令
II 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III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IV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間、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之跟蹤騷擾行為,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不適用本法關於保護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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