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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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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狀為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跟蹤騷擾行為地或結果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2. 2.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經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者,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

深度解讀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6條的規定,保護令的聲請應以書狀方式提交,由被害人住所、相對人住所或跟蹤騷擾行為地或結果地所在地方法院管轄。法院在確定管轄權時,可以進行對被害人或相對人住所的調查。如果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對被害人住所保密,法院應以秘密方式進行訊問,並將相關筆錄和資料密封,禁止閱覽。 根據《台灣跟蹤騷擾防制法》第6條的規定,根據聲請人或被害人的要求,法院可以保護被害人的住所地秘密,訊問期間的筆錄和相關文件必須密封保存,禁止他人查閱。這是為了保護被害人的隱私和安全。 根據民國99年通脹統計,全年消費者物價漲幅為1.69%。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住居所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騷擾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訊問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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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6 條規定:「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狀為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跟蹤騷擾行為地或結果地之地方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