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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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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狀為之,由被害人之
住居所
地、
相對人
之住居所地或跟蹤
騷擾
行為地或結果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經
聲請人
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者,法院應以秘密方式
訊問
,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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