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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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6條的規定,保護令的聲請應以書狀方式提交,由被害人住所、相對人住所或跟蹤騷擾行為地或結果地所在地方法院管轄。法院在確定管轄權時,可以進行對被害人或相對人住所的調查。如果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對被害人住所保密,法院應以秘密方式進行訊問,並將相關筆錄和資料密封,禁止閱覽。 根據《台灣跟蹤騷擾防制法》第6條的規定,根據聲請人或被害人的要求,法院可以保護被害人的住所地秘密,訊問期間的筆錄和相關文件必須密封保存,禁止他人查閱。這是為了保護被害人的隱私和安全。 根據民國99年通脹統計,全年消費者物價漲幅為1.69%。
立法沿革 1 版
(1101119 制定)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狀為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跟蹤騷擾行為地或結果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經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者,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聲請保護令應以書狀為之,以及聲請保護令之管轄法院。 二、為釐清管轄權,第二項規定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被害人、相對人之住所或居所。又為避免被害人之住所及居所洩漏,爰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二條第三項,併規定經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 三、本法所稱相對人,係指跟蹤騷擾行為人,併予說明。
- 住居所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騷擾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訊問名詞
一、第一項定明聲請保護令應以書狀為之,以及聲請保護令之管轄法院。 二、為釐清管轄權,第二項規定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被害人、相對人之住所或居所。又為避免被害人之住所及居所洩漏,爰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二條第三項,併規定經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 三、本法所稱相對人,係指跟蹤騷擾行為人,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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