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6 條
- 1.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狀為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跟蹤騷擾行為地或結果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 2.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經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者,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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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6條的規定,保護令的聲請應以書狀方式提交,由被害人住所、相對人住所或跟蹤騷擾行為地或結果地所在地方法院管轄。法院在確定管轄權時,可以進行對被害人或相對人住所的調查。如果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對被害人住所保密,法院應以秘密方式進行訊問,並將相關筆錄和資料密封,禁止閱覽。 根據《台灣跟蹤騷擾防制法》第6條的規定,根據聲請人或被害人的要求,法院可以保護被害人的住所地秘密,訊問期間的筆錄和相關文件必須密封保存,禁止他人查閱。這是為了保護被害人的隱私和安全。 根據民國99年通脹統計,全年消費者物價漲幅為1.69%。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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