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7 條
- 1.前條聲請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被害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聲請人為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二、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有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四、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聲請之意旨應包括聲請核發之具體措施。 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七、法院。 八、年、月、日。
- 2.前項聲請書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所及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
- 3.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聲請書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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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7條,聲請書應載明以下事項: 1. 聲請人、被害人的姓名和住所或居所;如果聲請人是機關,則應載明機關的名稱和公務所。 範例:例如,傑克(聲請人)和艾蜜莉(被害人)的姓名和住所 可以是台北市信義區光復南路1號。 2. 相對人的姓名、住所或居所以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範例:例如,湯姆(相對人)的姓名和居住地 可以是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2號。 3. 如果聲請人有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則應載明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以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範例:例如,如果聲請人為未成年人,他的父母可能作為法定代理人代表他提出聲請。 4. 聲請的目的和相關事實;聲請的目的應包括要求核發具體措施。 範例:例如,傑克提出聲請的目的可能是要求法院核发禁制令,以防止湯姆继续騷擾艾蜜莉。 5. 提供用於證明或釋明的證據。 範例:例如,聲請人可能提交聲請書以及與騷擾行為相關的照片、視頻或聲音錄音作為證據。 6. 附屬文件及其數量。 範例:例如,如果有相關的法庭文件、檢舉報告或其他證據文件,聲請人可能提交一份附屬文件清單。 7. 法院的名稱。 範例:例如,聲請人可能將聲請書提交給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8. 年、月、日。 範例:例如,聲請書提交日期可以是2022年9月1日。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聲請書內的住所和居所可以僅記載送達處所,不一定需要具體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的住所或居所。 此外,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在聲請書上簽名,如果無法簽名,可以委託他人代為寫下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 資料來源: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9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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