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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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7條,聲請書應載明以下事項: 1. 聲請人、被害人的姓名和住所或居所;如果聲請人是機關,則應載明機關的名稱和公務所。 範例:例如,傑克(聲請人)和艾蜜莉(被害人)的姓名和住所 可以是台北市信義區光復南路1號。 2. 相對人的姓名、住所或居所以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範例:例如,湯姆(相對人)的姓名和居住地 可以是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2號。 3. 如果聲請人有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則應載明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以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範例:例如,如果聲請人為未成年人,他的父母可能作為法定代理人代表他提出聲請。 4. 聲請的目的和相關事實;聲請的目的應包括要求核發具體措施。 範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聲請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核名詞
- 證據名詞
- 送達名詞
- 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6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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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