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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聲請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被害人之姓名及住所居所;聲請人為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二、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有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四、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聲請之意旨應包括聲請發之具體措施。 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七、法院。 八、年、月、日。
  2. 前項聲請書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所及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
  3. 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聲請書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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