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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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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聲請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被害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聲請人為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二、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有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四、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聲請之意旨應包括聲請核發之具體措施。 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七、法院。 八、年、月、日。
  2. 2.前項聲請書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所及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
  3. 3.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聲請書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

深度解讀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7條,聲請書應載明以下事項: 1. 聲請人、被害人的姓名和住所或居所;如果聲請人是機關,則應載明機關的名稱和公務所。 範例:例如,傑克(聲請人)和艾蜜莉(被害人)的姓名和住所 可以是台北市信義區光復南路1號。 2. 相對人的姓名、住所或居所以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範例:例如,湯姆(相對人)的姓名和居住地 可以是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2號。 3. 如果聲請人有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則應載明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以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範例:例如,如果聲請人為未成年人,他的父母可能作為法定代理人代表他提出聲請。 4. 聲請的目的和相關事實;聲請的目的應包括要求核發具體措施。 範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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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7 條規定:「前條聲請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被害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聲請人為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