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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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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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提到的法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8 條」,當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如果情況可以補正,則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這表示當申請保護令的程序或要件有不完整之處時,法院應當駁回該申請。然而,如果情況可以通過補正糾正,法院應定期間命令補正。 由於沒有具體提到的參考資料,無法提供與該法條有關的範例。
立法沿革 1 版
(1101119 制定)
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立法理由定明保護令聲請得裁定駁回之情形。惟考量案件聲請時效,避免聲請人往返耗時,對於可補正者,應先命補正。
- 裁定駁回名詞
(1101119 制定)
定明保護令聲請得裁定駁回之情形。惟考量案件聲請時效,避免聲請人往返耗時,對於可補正者,應先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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