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9 條
法院收受聲請書後,除得定期間命聲請人以書狀或於期日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外,應速將聲請書繕本送達於相對人,並限期命其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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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9條,法院收到聲請書後,除了可以定期限期命聲請人提交書面或在期限內就特定事項詳細陳述外,法院應該迅速將聲請書的副本送達給相對人,並要求相對人在限期內提出意見。 範例:假設有人聲請法院對一名涉嫌跟蹤騷擾行為的人進行保護令申請。法院收到聲請書後,會迅速將聲請書的副本送達給被聲請人(相對人),並在送達後限期要求相對人在一定時間內提出對此事的意見或陳述。 參考資料:《跟蹤騷擾防制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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