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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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跟蹤騷擾防制法第9條,法院收到聲請書後,除了可以定期限期命聲請人提交書面或在期限內就特定事項詳細陳述外,法院應該迅速將聲請書的副本送達給相對人,並要求相對人在限期內提出意見。 範例:假設有人聲請法院對一名涉嫌跟蹤騷擾行為的人進行保護令申請。法院收到聲請書後,會迅速將聲請書的副本送達給被聲請人(相對人),並在送達後限期要求相對人在一定時間內提出對此事的意見或陳述。 參考資料:《跟蹤騷擾防制法》
立法沿革 1 版
(1101119 制定)
法院收受聲請書後,除得定期間命聲請人以書狀或於期日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外,應速將聲請書繕本送達於相對人,並限期命其陳述意見。
立法理由為期保護令事件審理之流暢、司法資源之合理運用,保障相對人能夠瞭解聲請人之主張意旨及證據資料,以利其防禦權之實施,並達儘速釐清爭點之目的,參考家事事件法第七十六條及非訟事件法第三十條之二等規定,聲請人自應對於程序之進行負擔一定之協力義務,爰規定保護令事件程序之前階段原則採書面審理主義,法院於收受聲請人之聲請書後,如認其就紛爭有關之特定事項陳述未臻完備時,得定期命聲請人詳為陳述,並應儘速將聲請書繕本送達相對人,限期命為陳述意見,以免程序拖延。
- 聲請人名詞
- 期日名詞
- 送達名詞
- 相對人名詞
為期保護令事件審理之流暢、司法資源之合理運用,保障相對人能夠瞭解聲請人之主張意旨及證據資料,以利其防禦權之實施,並達儘速釐清爭點之目的,參考家事事件法第七十六條及非訟事件法第三十條之二等規定,聲請人自應對於程序之進行負擔一定之協力義務,爰規定保護令事件程序之前階段原則採書面審理主義,法院於收受聲請人之聲請書後,如認其就紛爭有關之特定事項陳述未臻完備時,得定期命聲請人詳為陳述,並應儘速將聲請書繕本送達相對人,限期命為陳述意見,以免程序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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