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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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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護令案件之審理不公開。
  2. 2.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得隔別訊問;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於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
  3. 3.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親自到場。
  4. 4.法院認為當事人之聲明或陳述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得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
  5. 5.法院受理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行審理程序,不得以被害人、聲請人相對人間有其他案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發保護令。
  6. 6.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警察人員必要時應採取保護被害人之安全措施。
  7. 7.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0條規定如下: 1. 保護令案件之審理不公開:根據該條款,保護令案件的審理程序應該是不公開進行的,法院不得公開揭露被害人、聲請人和相對人的個人資料。 參考資料:《跟蹤騷擾防制法》(2022年最新修訂) 範例:在一個跟蹤騷擾案件的審理中,法院將保護令案件的審理程序設為非公開,以保護被害人的隱私權和安全。 2. 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得隔別訊問;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於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根據該條款,法院有權根據職權或聲請進行事實調查和證據調查,並可以使用隔別訊問、在法庭外進行訊問或使用有聲音和影像相互傳送的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的隔離措施。 參考資料:《跟蹤騷擾防制法》(2022年最新修訂) 範例:在一個跟蹤騷擾案件的審理中,法院基於調查事實和收集必要的證據的需求,可能會選擇使用隔別訊問、在法庭外進行訊問,或者使用有聲音和影像相互傳送的科技設備來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和安全。 3.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親自到場:根據該條款,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親自到場以協助調查事實。 參考資料:《跟蹤騷擾防制法》(2022年最新修訂) 範例:在一個跟蹤騷擾案件的審理中,法院可能會命令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出庭,以便協助調查事實。 4. 法院認為當事人之聲明或陳述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得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根據該條款,如果法院認為當事人的陳述不清楚或不完整,法院可以要求當事人補充或澄清。 參考資料:《跟蹤騷擾防制法》(2022年最新修訂) 範例:在一個跟蹤騷擾案件的審理中,如果法院覺得當事人的陳述不清楚或不完整,法院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更詳細或補充的陳述。 5. 法院受理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行審理程序,不得以被害人、聲請人及相對人間有其他案件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根據該條款,一旦法院受理了保護令的申請,法院應立即進行審理程序,不得因被害人、聲請人或相對人涉及其他案件的調查或訴訟而延遲核發保護令。 參考資料:《跟蹤騷擾防制法》(2022年最新修訂) 範例:在一個保護令案件的審理中,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立即進行審理程序,而不得因為其他案件的調查或訴訟而延遲核發保護令的裁決。 6.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警察人員必要時應採取保護被害人之安全措施:根據該條款,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被害人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地和其他可以確認其身份的資料的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應保密。警察人員在必要時應采取保護被害人安全的措施。 參考資料:《跟蹤騷擾防制法》(2022年最新修訂) 範例:在一個跟蹤騷擾案件中,警察人員由於職務性質而知悉或持有被害人的個人資料,根據該條款,他們需要保護這些資料的保密性,並在必要時採取措施來保護被害人的安全。 7.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根據該條款,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製作必須公示的文件時,不得揭露被害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地和其他可以確認其身份的資訊。 參考資料:《跟蹤騷擾防制法》(2022年最新修訂) 範例:在一個跟蹤騷擾案件中,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在製作必須公示的文件時應該注意,不得揭露被害人的個人資料,以保護被害人的隱私和安全。

立法沿革 1

(1101119 制定)

保護令案件之審理不公開。   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得隔別訊問;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於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親自到場。   法院認為當事人之聲明或陳述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得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   法院受理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行審理程序,不得以被害人、聲請人及相對人間有其他案件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警察人員必要時應採取保護被害人之安全措施。   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立法理由一、因保護令案件涉及人民一般社交或私生活領域,為保障當事人之隱私,爰於第一項定明是類事件不公開審理。   二、參考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於第二項定明法院就保護令案件得依職權或聲請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得隔別訊問。   三、案件之調查,如能訊問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將使事實易於彰顯,有助於法院作成判斷,爰於第三項定明法院為調查事實之必要,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親自到場。   四、為儘速釐清事實,並避免發生突襲性裁判,於當事人之聲明、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情形,法院得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爰參考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為第四項規定。   五、為使被害人保護更加周延,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八項規定,於第五項定明不得以當事人間有其他案件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之規定。   六、參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增訂第六項及第七項。

  • 證據名詞
  • 訊問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曉諭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他案名詞
  • 偵查名詞
  • 繫屬名詞
  • 名詞
  • 持有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揭露名詞
(1101119 制定)

一、因保護令案件涉及人民一般社交或私生活領域,為保障當事人之隱私,爰於第一項定明是類事件不公開審理。   二、參考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於第二項定明法院就保護令案件得依職權或聲請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得隔別訊問。   三、案件之調查,如能訊問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將使事實易於彰顯,有助於法院作成判斷,爰於第三項定明法院為調查事實之必要,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親自到場。   四、為儘速釐清事實,並避免發生突襲性裁判,於當事人之聲明、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情形,法院得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爰參考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為第四項規定。   五、為使被害人保護更加周延,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第八項規定,於第五項定明不得以當事人間有其他案件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之規定。   六、參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增訂第六項及第七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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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10 條規定:「保護令案件之審理不公開。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並得隔別訊問;必要時得依聲請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