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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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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害人以外之聲請人因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者,其他有聲請權人得於該事由發生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程序;法院亦得依職權通知承受程序。
  2. 2.前項情形雖無人承受程序,法院認為必要時,應續行之。
  3. 3.被害人或相對人於裁定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程序終結。

深度解讀

根據《跟踪騷擾防制法》第11條的解釋如下: 1. 如果不是受害者的申請人因為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繼續進行程序,其他有申請權的人可以在該事由發生後的十天內聲明承受程序;法院也可以根據職權通知承受程序。 2. 即使在前項所述情況下沒有人承受程序,法院認為有必要時應繼續進行程序。 3. 如果被害人或相對人在裁定確定之前去世,則該案被視為程序終結。 參考資料:《跟踪騷擾防制法》(2016年修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聲請人名詞
  • 承受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本案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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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11 條規定:「被害人以外之聲請人因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者,其他有聲請權人得於該事由發生時起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