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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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跟踪騷擾防制法》第11條的解釋如下: 1. 如果不是受害者的申請人因為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繼續進行程序,其他有申請權的人可以在該事由發生後的十天內聲明承受程序;法院也可以根據職權通知承受程序。 2. 即使在前項所述情況下沒有人承受程序,法院認為有必要時應繼續進行程序。 3. 如果被害人或相對人在裁定確定之前去世,則該案被視為程序終結。 參考資料:《跟踪騷擾防制法》(2016年修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聲請人名詞
- 承受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本案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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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