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被害人以外之聲請人因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者,其他有聲請權人得於該事由發生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程序;法院亦得依職權通知承受程序。
- 前項情形雖無人承受程序,法院認為必要時,應續行之。
- 被害人或相對人於裁定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程序終結。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1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