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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 11 條

  1. 1.被害人以外之聲請人因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事由致不能續行程序者,其他有聲請權人得於該事由發生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程序;法院亦得依職權通知承受程序。
  2. 2.前項情形雖無人承受程序,法院認為必要時,應續行之。
  3. 3.被害人或相對人於裁定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程序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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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跟踪騷擾防制法》第11條的解釋如下: 1. 如果不是受害者的申請人因為死亡、喪失資格或其他原因而無法繼續進行程序,其他有申請權的人可以在該事由發生後的十天內聲明承受程序;法院也可以根據職權通知承受程序。 2. 即使在前項所述情況下沒有人承受程序,法院認為有必要時應繼續進行程序。 3. 如果被害人或相對人在裁定確定之前去世,則該案被視為程序終結。 參考資料:《跟踪騷擾防制法》(2016年修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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